湖北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研究中心管理章程
湖北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建设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标准,在充分发挥现有优势的基础上,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,加大基地建设力度,特制定本章程:
一、中心行政领导机构,设主任一名、常务副主任一名、副主任三名、主任助理一名,实行主任负责制。中心下设四个研究室,在课题研究方面,各研究室可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和校内学术交流。
二、中心设专家委员会,讨论并决定本中心学术上的重大问题,负责考核中心成员的工作业绩,组织中心的学术研究。
三、中心设学术委员会,作为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,成员为国内知名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研究专家。
四、中心对重大研究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,中心学术委员会对投标项目进行匿名评审,择优确定中标者。一般项目采取“以奖代补”后期资助的方式。
五、中心内的研究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直接负责制,在中心主任与课题负责人签订合同后,课题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课题负全责。课题负责人有权聘任课题组成员,有权独立使用课题经费。
六、中心对一年以上的中长期研究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。课题负责人应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课题的研究进展,决定是否继续拨款或追加拨款。
七、中心研究项目的承担应按合同要求处置研究成果,所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提交有关部门采用时,在署承担者姓名的同时,必须署上本中心的全称,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表明获得了本中心的资助。
八、中心所有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带项目(带经费者从优)进入中心参与研究工作,专兼职研究者必须把主要精力投入中心的课题研究、研究生教学或中心指定的工作,专职研究人员以中心的名义对外兼职时需报请中心同意。
九、兼职研究人员在任职届满后可自由流动,是否续聘,按工作需要进行双向选择。
十、中心应与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保持密切联系,及时协调解决基础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,相互尊重、相互配合。
湖北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研究中心
2012年05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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